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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

时间:2016-12-24    作者:     点击:3348 次

(一)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严禁学校不按国家课程计划安排课时、随意调整教学进度,严禁延迟放假或提前开学,严禁给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防止为办班补课提供借口。

2.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直升班、实验班、特长班等,严格控制学校班额,不为择校、择班、择师制造机会。

3.严禁学校违规组织有偿补课,严禁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严禁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严禁学校为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有偿补课提供场所、提供生源、参与服务。

4.严禁高校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举办有偿考研辅导班、就业考试辅导班、助学班等,严禁私自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有偿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

5.严禁学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办学行为。

(二)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1.严禁教师利用放学后、节假日、寒暑假违规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严禁以亲属或以招住宿生名义从事有偿家教。

2.严禁教师及教科研人员参与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3.严禁教师动员、诱导、暗示、强制学生参加校外举办的补习班,校外违规办班补课提供生源。

4.严禁教师在课堂上有意少讲、“课堂内容课外补”等行为。

5.严禁教师索取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有价证券、交付凭证,严禁教师在分班、调整学生座位等工作中收取学生、家长好处。

6.严禁教师发生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从教行为。

(三)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禁以测试、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或提前招生,严禁举办或参与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占坑班”,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或特长生名义招收学生。

2.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禁超出计划比例招收择校生,严禁跨规定区域招生。

3.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严禁降低标准违规指名录取学生;在自主招生及保送生、艺术类专业学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学生的确定、考试、录取中,严禁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以及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4.严禁学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招生行为。

(四)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1.各级各类学校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以其他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 

2.严禁地方政府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以捐资助学等任何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

3.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严禁以各种名义乱收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4.严禁普通高中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代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严禁公办高中以民办或中外合作办学名义高收费。

5.严禁高校在转专业中收取额外费用,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录取非中外合作办学新生并收取费用,严禁以各种名义超标准收取学费、培养费等。

6.严禁学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五)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使用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辅材料“一科一辅”和学生自愿购买原则,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确认并公示后的价格做好无偿代购工作,严禁学校和教师在代购中收取回扣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以教学需要为由超范围强制或变相要求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六)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综[2011]224号)规定,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为有关部门、单位违规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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