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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花江中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16-12-23    作者:     点击:2492 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我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凝聚中国力量 ,实现中国梦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三条  要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等其他业务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领导成员由党委委员、各支部书记组成。

  第六条  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讨论关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考核情况的汇报,研究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党负廉政建设的精神,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组织领导全校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履行责任制范围内的监督职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作出部署和安排,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工作目标,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规划、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负责学校党支部、校委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九条  学校各中层行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下一级教师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参与组织实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检查和考核、督促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下属,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三)及时发现、解决本人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督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每年至少一次向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结果,向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学校建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第四季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情况以及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将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进行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以前,全校各中层领导班子应对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测评,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尤其要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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